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明明。
1、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到房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
5、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第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6、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审理经过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内0581执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