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孟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远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剑军,金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孟江因与被上诉人林远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孟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上诉人田孟江自行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