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渠怀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伏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娇龙,宁夏宁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侯年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年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平昊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丽君 书记员 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