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被执行人郭高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杜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梅子垭村4组。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郭高亮、杜敏、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高亮、杜敏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4078.49元及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6870.25元、罚息142.97元、复息106.89元,并以借款本金424078.4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20日前最后一次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息和复息。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424078.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84元、执行费6426元。被执行人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郭高亮、杜敏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高亮、杜敏、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1508.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借款本金424078.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20日前最后一次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息和复息。

三、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424078.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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