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纯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钟来、刘梦蝶,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51309818,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开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纯兵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曹开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鄂05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华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14544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687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华诚公司作为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工程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以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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