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伟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现在天津服兵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峰,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耀得,男,52岁,现住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伟鑫诉被告潘耀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许伟鑫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伟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伟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雅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熙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