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都兰县多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227640328N。
法定代表人:李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龙,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都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乌兰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476916。
法定代表人:杨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州,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都兰县多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党雪仁
审 判 员 陈治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