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龙、史益鑫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号:(2021)冀0108民特57号
关联企业:李金龙、史益鑫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关联律所:未知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金龙。
被申请人:史益鑫。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金龙与被申请人史益鑫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金龙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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