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濮阳市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新习乡夹堤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岭。
被告:晋城市城区品悦智能吊顶店,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劝业建材市场劝业广场十五排5-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城区品悦智能吊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