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 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此路树镇村村民委员会二组*号,系朱宝山亲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此路树镇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此路树镇腰村。 负责人:李臣,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宝山因与昌图县此路树镇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宝山又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宝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宝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朱宝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 宇 审判员 周新蕊 审判员 赵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