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俞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飞,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单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俞益华与被告王单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坚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作出裁定,在6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被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9月3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1月15日。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仅归还了40000元,余款60000元至今未还,致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各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本院参照2020年11月1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单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俞益华借款6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两项合计1270元,由被告王单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