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一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一凡罚金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一凡在246830485195CNY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000.00元。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一凡在中国银行24683048519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