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袁云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三军与被告袁云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三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