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1225200931432D。 负责人:覃振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男,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霖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横岸村大罗屯一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5572481770。 法定代表人:罗海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昕霖,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李思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广西霖昇实业有限公司、李昕霖、李思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霖昇实业有限公司、李昕霖、李思琦名下房产、地产、房地产、小车、存款等财产,查封相当于110万元人民币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便于该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霖昇实业有限公司、李昕霖、李思琦名下房产、地产、房地产、小车、存款等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天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海美 书 记 员 吴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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