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长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方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长利与被告方正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长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刘长利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腾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