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锁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西省原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锁青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申请人认为本案是符合了上述第1、2种情形。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定错误。上诉人在此前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已经详细说明了本案符合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标准,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裁定书在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回应或评述的情况下驳回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现特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被上诉人辩称
王锁青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锁青起诉时提供的材料和诉讼请求看,2016年5月21日,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与出借方王锁青签订《借款协议》两份,共计借款人民币30万元。现王锁青持持上述借款协议和相关借款材料起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垫付的款项及其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定远县境内,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献 梅 审判员 丁 杰 审判员 司 武 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晋方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