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执行人:李玉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关于赵金英与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了(2020)豫0923号113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李玉平仍未履行,赵金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李玉平虽然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平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本院已对有余额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截至目前仍未见有大额存款入户;被执行人李玉平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零星余额,金额较小,未采取冻结措施;其支付宝账户多次查询均为0元。 2.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平名下位于南乐县的房产已被我院其他执行案件拍卖,并已成交,剩余拍卖款由(2021)豫0923执744号执行案件保全。因多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制作并送达相关债权人执行分配方案,目前仍未生效。 3.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玉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玉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案的执行标的是358400元、诉讼费3338元。截至目前,执行到位0元。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玉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金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庆丰 审判员  彭兵洋 审判员  张晓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运克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