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易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日作出(2018)皖0111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易静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皖01刑终40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易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易静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易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易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易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