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喜萍,女,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秦小琪,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喜萍与被告秦小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喜萍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萍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喜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喜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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