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喜萍,女,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秦小琪,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喜萍与被告秦小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喜萍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萍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喜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喜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