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世忠,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吉生(系盛世忠孪表兄弟),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4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宇。
审理经过
原告盛世忠与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盛世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盛世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