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潇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良,周口市川汇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潇凭因与被申请人万春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6民终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潇凭申请再审称,1.杨潇凭与万春燕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杨潇凭为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万春燕是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个贷部经理裴晓玲的利益关系人。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商业贷款达近1亿人民币,在周口泰昊置业借款期间,经裴晓玲多次指定银行过桥资金使用方,借款利息均为6分以上,万春燕与转款人闫素梅等10多人。因为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于2019年4月12日被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现已转至破产清算。关于申请人与上述关系人发生资金来往的时间均为裴晓玲处理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期间内,以上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而且关于上述利害关系人银行流水均可以看出资金走向。2.万春燕提供的200万银行流水,其中第一笔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经关联企业周口铭辉公司2017年12月20日退回闫素梅100万元,杨潇凭本人于2018年12月24日、25日分两笔50万元共计100万元返还给万春燕,并且我的行为因为公司银行贷款数额过大,均按照裴晓玲的指示进行。如果,该行为超出民间借贷范畴,是否可以认定为裴晓玲以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原被告之间的资金来往应总体看待,并不能分笔计算,要看在借款存续期间内总共支出的金额,被告支付的利息与国家法律规定是否一致,且本案中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多次与关联人万春燕与闫素梅发生大额资金来往,原一审、二审粗暴适用法律违反公平原则,且与我国颁布的民间借贷规定相违背。请求:1.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万春燕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法、上诉费和保全费均有被告承担。 万春燕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万春燕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潇凭的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杨潇凭以个人名义向万春燕出具了借条,双方个人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在杨潇凭与案外人鲁培武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又约定以大美火锅租金抵偿万春燕借款及利息,能够进一步证明杨潇凭向万春燕借款的事实以及杨潇凭尚未偿还该笔借款及其利息。据此,杨潇凭主张与万春燕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主张事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杨潇凭向万春燕偿还涉案借款本金并支付合法利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杨潇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潇凭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海峰 审判员 谭国华 审判员 陶 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苏彦坡 法官助理王振伟 书记员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