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鑫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金扇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创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增,经理。
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西侧和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鑫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通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创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朗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鑫汇通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运营损失99059.00元、鉴定费20000.00元、修车费1600.00元、停车费3000.00元,合计12365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他人私刻原告鑫汇通公司的印章,以原告的名义并用原告公司车辆向被告抵押借款。2017年,被告公司派其工作人员在承德市兴隆县、北京市密云县、北京市延庆县等地强行扣留原告公司所有的正在运营的车辆9辆,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开至被告处扣留。原告报警后,经警方查证,被告的借款纠纷与原告无关,被告无权非法扣留原告的车辆,被告随后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车辆。2018年,原告曾起诉被告垫富宝公司,因当时案件正在公安侦查过程中,导致部分证据不能调取,原告撤回了起诉。原告现在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向被告创朗公司、垫富宝公司邮寄送达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手续,邮政速递物流部门未能妥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侵权诉讼中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是涉案侵权行为地,亦不是被告住所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所涉及被告住所地二处、侵权行为地三处,该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综合便于查明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因素,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明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