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化集团公司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市富拉尔区。
被告黑化集团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隋继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齐哈尔大华实业总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义与被告黑化集团公司、齐齐哈尔大华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明义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明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大华
实业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