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洪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治、张超,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培亮农产品销售店,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5252号金元宝市场鸡蛋车位A4-JD-02。
经营者:张培亮。
被申请人:张培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张如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系张培亮之女。
审理经过
原告林洪春与被告张如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冀0924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培亮农产品销售店、张培亮、张如月名下银行存款6316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林洪春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洪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培亮农产品销售店、张培亮、张如月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培亮农产品销售店、张培亮、张如月名下银行存款63168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