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 负责人王文珊,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崔元生,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王静莉,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与被执行人崔元生、王静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8)晋03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向被执行人崔元生、王静莉发放的编号为×××××号贷款到期。二、被执行人崔元生、王静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未还借款本金161295.6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161295.6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2625%计算)。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在260000元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崔元生位于阳泉市*号*段-*-*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崔元生、王静莉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