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叶子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辉,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叶子菲与被申请人刘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49961170****、6230***27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存款,以上保全金额合计17万元。担保人李华琼以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翠屏山路6号CLD未来城*栋**号房屋(产权号:川(2019)德阳市不动产权第**号)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期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49961170****、6230***27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存款,以上冻结金额合计170000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华琼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翠屏山路6号CLD未来城*栋**号房屋[产权号:川(2019)德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叶子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