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荣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布谷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429390X4。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奉节县荣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6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奉节县荣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奉节县荣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华无工商、保险、船舶、不动产、车辆、证券、金融财产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数十元,网络资金三百余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建华无住房公积金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华网络资金316.60元。所扣划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16.6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利实现316.60元。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因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236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田正林 审 判 员 吴遵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国强 书 记 员 王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