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晟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余粮店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冯君水,经理。
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区项目部,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枣庄市中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施工现场。
主要负责人:白敬宇。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晟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区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枣庄晟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晟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晟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枣庄晟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