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藏,男,****年**月**日出生,住尖扎县。
被告:乐革加,男,1991年7月14日,住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洛藏与被告乐革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洛藏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藏以被告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