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翁连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华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翁连江、吴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翁连江、吴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连江、吴华琴履行(2019)苏1084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连江、吴华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连江、吴华琴银行账户存款286129.92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翁连江、吴华琴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