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建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绿洲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时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敬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易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霞诉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敬行、易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霞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敬行、易海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贾建霞撤回对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敬行、易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建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洪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丽哈什木尔扎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