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卫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付柳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廖科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樟树市胜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叶榕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榕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柳清、廖科勤、樟树市胜运运输有限公司、叶榕峰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柳清、廖科勤、樟树市胜运运输有限公司、叶榕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9万元或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