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肃州区豪城量贩娱乐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杨建军,该会所经理。
被申请人:林清,男,住酒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肃州区豪城量贩娱乐会所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清在本院执行庭未领取的案件款76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肃州区豪城量贩娱乐会所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肃州区豪城量贩娱乐会所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肃州区豪城量贩娱乐会所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96元,退回申请人肃州区豪城量贩娱乐会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