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秦皇岛田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城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爱祥,经理。

被告:曹**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方传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常贺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彬与被告秦皇岛田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曹**民、方传和、常贺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胡彬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胡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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