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高速小区B3-*。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的杨建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6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