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麻爱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刘邓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麻爱荣申请执行刘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刘邓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麻爱荣本金1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8246元予以扣划,其中125元转开执行费,剩余812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豫A×××××桑塔纳牌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23日,经登封市不动产管理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
四、2021年6月28日,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公积金信息;
五、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已执行到位812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