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金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华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飞与被执行人沈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飞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华鑫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1000元,支付自2020年5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15元、案件受理费6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沈华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沈华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华鑫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华鑫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华鑫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沈华鑫名下×××路虎牌机动车本院已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华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沈华鑫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华鑫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华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飞委托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沈华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13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