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坤,男,****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 申请执行人:韩玉梅,女,****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刘坤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以下称虎林法院)(2021)黑0381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虎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玉梅与被执行人刘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虎林法院(2021)黑0381执120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限制消费令。异议人刘坤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原系夫妻,双方于2007年1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5月17日,经虎林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实质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房租实际系双方共同经营利润的分成。该楼房由异议人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用于偿还楼房贷款后,在剩余租金中拿出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自达成调解协议后,异议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分成,即使近些年门市经营不景气,房租整体下降,对外出租难的情况下,异议人依然克服困难,履行协议规定。但2020年疫情,政府勒令停业几个月,后来允许开业后,由于疫情的影响,经营惨淡。但楼房贷款仍需要偿还。导致异议人经济较为困难。异议人认为,位于虎林市曙光街道邮政委28栋交通局楼栋X号门市系双方共同财产,该楼房贷款系共同债务,对外出租收入为共同经营所得。异议人从租金中拿出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实质上是扣除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后给予申请执行人的利润分成。但2020年一年没有经营收入,异议人还要独立承担偿还双方共同房产的贷款(双方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主张要求异议人给付15000元的利润分成显然对异议人不公平。因此,异议人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照《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撤销对异议人的执行。 虎林法院查明,原告韩玉梅与被告刘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黑038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3月29日,韩玉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黑0381执1204号。2021年4月14日,执行法院向刘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坤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韩玉梅租金15000元。异议人刘坤对该院(2021)黑0381执1204号执行裁定不服,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撤销虎林法院(2021)黑0381执1204号执行裁定;2.解除对异议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异议人刘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刘坤财产信息,并于2021年4月15日对刘坤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2021年5月24日,刘坤将15200元提存至虎林法院执行款专户。同日,本院解除对刘坤冻结银行账户及限制消费令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虎林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未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刘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首先,关于异议人刘坤认为“位于虎林市曙光街道邮政委28栋交通局楼栋X号门市系双方共同财产,该楼房贷款系共同债务,对外出租收入为共同经营所得。异议人从租金中拿出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实质上是扣除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后给予申请执行人的利润分成。但2020年一年没有经营收入,异议人还要独立承担偿还双方共同房产的贷款(双方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主张要求异议人给付15000元的利润分成显然对异议人不公平。”,其实质系刘坤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而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次,关于异议人刘坤请求解除限制消费令。该院于2021年5月24日,即刘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前,已解除对其限制消费令。故刘坤的该项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异议人刘坤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刘坤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刘坤的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韩玉梅申请执行后,虎林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黑0381执120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刘坤给付韩玉梅房租费15000元,同日对刘坤送达(2021)黑0381执1204号报告财产令。虎林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黑0381执1204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刘坤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黑0381执1204号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二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坤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刘坤对申请执行人韩玉梅负有给付义务的事实清楚,虎林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未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刘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异议审查程序合法,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刘坤的复议申请,维持虎林法院(2021)黑0381执异3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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