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辽068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件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165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文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