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燕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明,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朱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工贸新区。
被申请人:杜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工贸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燕青因与被申请人朱斐辉、杜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斐辉、杜秋梅名下的财产在19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谢燕青自愿以本人名下的湘C6××××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燕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谢燕青对被申请人朱斐辉、杜秋梅的财产在19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谢燕青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