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谷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盛岩活性石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后西佐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谷红梅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盛岩活性石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谷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盛岩活性石灰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70764元(含执行费15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连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更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