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8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份,被告人宗帅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一套工商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被告人宗帅办理的该工商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交易金额共计193.1万元,其中,进账金额97.8万元。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宗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宗帅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宗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宗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持卡人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张某、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宗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帅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宗帅已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宗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宗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宗帅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缴纳罚金情况,故对其量刑建议,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宗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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