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旦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大专学历,碌曲县某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碌曲县,住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经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碌曲县某某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碌曲县某某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以碌检一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荣巴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某某机关指控,1、2016年8月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桑某某,找到时任某镇副镇长的旦某某欲承揽工程,被告人旦某某便谎称某镇有个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但承包施工必须要缴纳保证金。在香浪节期间,桑某某来到夏泽滩找旦某某,在某镇单位的帐篷外面给了旦某某4万元保证金,大概过了两三个月,桑某某又来某镇政府旦某某的公寓,给旦某某拿来了4万元保证金,后来桑某某找旦某某索要工程,由于根本没有这个工程,旦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7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旦某某打电话欺骗桑某某说某镇有个风貌改造的项目,需要交10万元的保证金,被害人桑某某同意。此后,桑某某便拿着6万元现金交给了旦某某,时间不久又将剩余的4万元分两次给了旦某某。
2018年春季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旦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要其配合欺骗桑某某谎称自己手里有工程项目,张某某答应了,之后,被告人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经过预谋后与桑某某分别在临夏、兰州两次见面,假装商议项目承包事宜。过了一个月,桑某某通过张某某提供的林某某户名的银行卡号,向张某某转账3万元,这笔钱张某某后来分1.5万元的两笔转给旦某某。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旦某某和张某某给被害人桑某某打电话谎称前面项目的保证金不够,还需要一些钱,桑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某分两次共转账3.9万元。后旦某某一直骗桑某某说有项目让其等待。张某某后来将诈骗来的3.9万元中的2.6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旦某某,剩余的1.3万用于自己消费开支。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桑某某2万元诈骗款。被害人桑某某共计被骗钱财24.9万元,其中,被告人旦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合伙诈骗6.9万元,张某某接受旦某某好处费1972元。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旦某某打电话给交某某,骗他说自己手中有一个工程项目,让交某某介绍承包工程老板施工,2020年6月23日,交某某将被害人康某某介绍给旦某某,被告人旦某某谎称以“牧户改造的项目”的名义,以项目保证金、好处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康某某处分两次骗取现金3.5万元,两瓶五粮液白酒和两条软盒中华牌香烟,还在合作骗取康某某5000元的KTV消费一次。2020年7月21日,旦某某将一份盖了碌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伪造的合同交给康某某,后康某某发觉合同系伪造,向旦某某要求退还被骗的钱财,旦某某仅退还5000元。本案中被告人旦某某诈骗被害人康某某财物共计为4.4万元。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旦某某又以发包工程项目为由,让交某某给他介绍承包工程老板。2020年6月23日,交某某将工程老板乔某某介绍给旦某某,被告人旦某某谎称自己有牧户改造的项目,先后以项目保证金、妻子生病借钱、会计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乔某某4.25万元,并先后骗取被害人乔某某剑南春牌白酒4瓶,荷花牌香烟1条。接着旦某某伪造一份合同让与乔某某签订。后乔某某察觉自己被骗,遂向旦某某索要自己被骗钱财,旦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退还乔某某被骗的钱财。
本案中被告人旦某某诈骗被害人乔某某财物被骗共计4.5万元。
4、2020年8月12日,被害人杨某某找被告人旦某某帮忙承揽工程,旦某某便谎称碌曲县住建局有一个牧户改造项目。可以承包给杨某某。此后被告人旦某某先后五次以保证金、会计费、好处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35万元,并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剑南春牌白酒2瓶,荷花牌香烟2条。一个月后,旦某某领着杨某某去查看了国道沿线所谓的需要改造的牧户房子,又过一个月,杨某某得知被骗,要求退还保证金,旦某某退仅还了5000元钱。本案中被告人旦某某诈骗被害人杨某某财物共计2.539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6.3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实施犯罪后给被害人退赔一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旦某某实施诈骗,仍予以配合,共同诈骗被害人桑某某6.9万元,并且收受旦某某给的好处费1972元,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二万元损失,得到被害人桑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初,被害人桑某某找到时任某镇副镇长的旦某某欲承揽工程,被告人旦某某便谎称某镇有个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但承包施工必须要缴纳保证金。在香浪节期间,桑某某来到夏泽滩找旦某某,在某镇单位的帐篷外面给了旦某某4万保证金,大概过了两三个月,桑某某又来某镇政府旦某某的公寓,给旦某某拿了4万元保证金,后来桑某某找旦某某索要工程,由于根本没有这个工程,旦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旦某某打电话欺骗桑某某说某镇有个风貌改造的项目,需要交10万元的保证金,被害人桑某某同意。此后,桑某某便拿着6万元现金交给了旦某某,时间不久又将剩余的4万元分两次给了旦某某。
2018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旦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要其配合欺骗桑某某谎称自己手里有工程项目,张某某答应了,之后,被告人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经过预谋后与桑某某分别在临夏、兰州两次见面,假装商议项目承包事宜。过了一个月,桑某某通过张某某提供的林某某户名的银行卡号,向张某某转账3万元,这笔钱张某某后来分1.5万元的两笔转给旦某某。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旦某某和张某某给被害人桑某某打电话谎称前面项目的保证金不够,还需要一些钱,桑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某分两次共转账3.9万元。后旦某某一直骗桑某某说有项目让其等待。张某某后来将诈骗来的3.9万元中的2.6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旦某某,剩余的1.3万用于自己消费开支。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桑某某2万元诈骗款。被害人桑某某共计被骗钱财24.9万元,其中,被告人旦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合伙诈骗6.9万元,张某某接受旦某某好处费1972元。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旦某某谎称以“牧户改造的项目”的名义,以项目保证金、好处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康某某处分两次骗的现金3.5万元,两瓶五粮液白酒和两条软盒中华牌香烟(被害人陈述价值4000元),还在合作骗取康某某5000元的KTV消费一次。后康某某发觉合同系伪造,向旦某某要求退还被骗的钱财,旦某某仅退还5000元。本案中被告人旦某某诈骗被害人康某某财物共计为4.4万元。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旦某某谎称自己有牧户改造的项目,先后以项目保证金、妻子生病借钱、会计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乔某某4.25万元钱,并先后骗取被害人乔某某剑南春牌白酒4瓶,荷花牌香烟1条(被害人陈述价值2500元)。本案中被告人旦某某诈骗被害人乔某某财物共计4.5万元。
4、2020年8月12日,旦某某谎称碌曲县住建局有一个牧户改造项目。可以承包给杨某某。此后被告人旦某某先后五次以保证金、会计费、好处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35万元,并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剑南春牌白酒2瓶,荷花牌香烟2条(被害人陈述价值1890元)。杨某某得知被骗后,要求退还保证金,旦某某仅退还了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旦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实施犯罪后又给被害人退赔1万元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2万元损失,得到被害人桑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6.3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旦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实施犯罪后给被害人退赔1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旦某某实施诈骗,仍予以配合,共同诈骗被害人桑某某6.9万元,并且收受旦某某给的好处费1972元,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二万元损失,得到被害人桑某某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7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旦某某未退赔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某未退赔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