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曼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曼萍与被执行人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11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周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周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周华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但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9128元,截止到2021年8月30日止尚有109128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