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 负责人:郑颖,行长。 被告:肖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石堰林,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肖建华、石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鲁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