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高新区龙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伟,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朋环保公司)与被告刘岩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鸣朋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被告刘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鸣朋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岩支付定作款203257.65元及违约金60977.29元,合计264234.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鸣朋环保公司与刘岩口头约定定作加工纸板的协议。原告按约交付了标的物(加工纸板),截至2020年9月24日,经双方对账,刘岩尚欠定作款205257.65元,约定每月偿还2000元,否则按所欠数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告有权就下欠所有欠款一并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余款203257.65元今未付。

被告辩称

刘岩承认鸣朋环保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口头约定定作合同及欠款的事实属实,表示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又支付给原告800元,现欠款202457.65元。因为经济比较困难,同愿按照以前签订的协议分期支付。原告诉请违约金约定过高,超出国家贷款利率的4倍,对约定的违约金酌情予以减少。对鸣朋环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岩承认鸣朋环保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对鸣朋环保公司主张的属实予以确认。鸣朋环保公司主张刘岩给付定作款203257.65元,扣除800元,余款202457.65元本院予以支持。鸣朋环保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主张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承担违约金60977.29元经核实,本院结合案情酌定支持50000元。刘岩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报酬202457.65元、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55457.65元;

二、驳回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由被告刘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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