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华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10000019。 法定代表人:郎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华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 第三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2652566F。 法定代表人:秦宗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华权、第三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朝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伟杰 书 记 员 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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