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社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赵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社元与赵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赵伟生50000元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涉及多个债权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比例分配申请人16474元,有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黎嘉荣 审判员 邱雪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