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社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赵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社元与赵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赵伟生50000元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涉及多个债权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比例分配申请人16474元,有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黎嘉荣 审判员  邱雪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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