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世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被执行人:王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审理经过
马世光、王树军责令退赔一案,由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281,562.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收到后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世光、王树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洪武 审判员 张恩明 审判员 王 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毅 书记员孙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