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犯开设赌场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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